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是我院特色强势治疗项目,在重型肝炎的抢救上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,极大提高了患者生存质量。
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的适应证:1.重型病毒性肝炎:包括急性重型、亚急性重型和慢性重型肝炎,原则上以早、中期为好,凝血酶原活动度控制 在20%-40%,血小板>5×109/L者为宜,晚期重型肝炎和凝血酶原活动度<20%者也可进行治疗,但并发症多见,应慎重。2.其他原因引起的肝功能衰竭 (包括药物、毒物、手术、创伤、过敏等)。3.晚期肝病肝移植围手术期治疗。4.各种原因引起的高胆红素血症(肝内胆汁淤积、术后高胆红素血症等),内科治疗无效者。5.临床医师认为适合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的其他疾病。
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的相对禁忌证 1.疾病晚期,出现难以逆转的呼吸衰竭、重度脑水肿伴有脑疝等频危症状者禁用。2.有严重全身循环功能衰竭者禁用。3.伴有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状态者禁用。4.有较重的活动性出血者应慎用。5.对治疗过程中所用药品如血浆、肝素、鱼精蛋白等高过敏者,应慎用。6.临床医师认为不能耐受治疗的其他情况患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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